貴州省燃氣管理條例
時間:1970年01月01日 來源:
貴州省第九屆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6號)
《貴州省燃氣管理條例》已于2001年1月5日經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F予以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月5日
貴州省燃氣管理條例
?。?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2001年1月5日貴州省第九屆人大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燃氣安全使用和正常供應,維護燃氣用戶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生產、銷售、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維修及其管理。
燃氣自供企業的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燃氣管理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價格、經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事業的發展,堅持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設和管理并重的原則。
燃氣行業的管理,堅持安全第一、保障供應和規范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燃氣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全省燃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燃氣發展規劃及城市燃氣專業規劃,經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舊城改造和新區開發應當按照燃氣專業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
燃氣專業規劃范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其燃氣基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在項目立項前,應按管理權限,經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再按建設項目審批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禁止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燃氣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業務。
省外燃氣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專業隊伍在我省承接燃氣工程,應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燃氣工程建設選用的設備、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條 燃氣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環保等有關部門共同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燃氣工程施工安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經批準的居民住宅區燃氣管道工程,相關住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管道通過。工程結束后,施工單位必須及時對建筑物的損壞部分進行修復,達到原建筑物的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新型民用燃氣必須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鑒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經營與資質管理
第十三條 管道燃氣實行區域性統一經營;瓶裝燃氣實行多家經營。
第十四條 設立燃氣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蠂乙幎ǖ娜細鈿庠?;
?。ǘ┯蟹蠂胰細饧夹g規范要求的燃氣設施;
?。ㄈ┯信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及消防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ㄋ模┯邢鄳Y格的從業人員;
?。ㄎ澹┯蟹佬孤?、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信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隊伍及裝備;
?。ㄆ撸┓?、法規和國家燃氣企業資質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燃氣企業按下列規定取得燃氣企業資質證書,并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ㄒ唬┕艿拦饽芰υ?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20萬戶以上(含20萬戶)的燃氣企業,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資質證書;
?。ǘ┕艿拦饽芰υ?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5000戶以上(含5000戶)20萬戶以下或儲氣規模在200噸以上(含200噸)的燃氣企業,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資質證書;
?。ㄈ┕艿拦饽芰υ?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5000萬戶以下或儲氣規模不足200噸的燃氣企業,報州、市(地區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資質證書。
第十六條 設置燃氣供應站(點)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弦幎ǖ墓潭ń洜I場地;
?。ǘ┯蟹蠘藴实娜細庥嬃?、消防、安全保護等設施;
?。ㄈ┯邢鄳Y格的從業人員;
?。ㄋ模┯蟹佬孤?、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設置燃氣供應站(點),應在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并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燃氣經營許可證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八條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必須按規定到州、市(地區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得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證書,并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從事安裝、維修活動。
禁止個人擅自承攬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第十九條 燃氣企業由頒證機關每三年進行一次資質審查;燃氣供應站(點)和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資質由頒證機關按年度進行審查。
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燃氣經營或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活動。
第二十條 燃氣企業及燃氣供應站(點)停業、歇業、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須提前30日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確認采取了保護用戶利益的措施后,到原發證單位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一條 在本省范圍內銷售的燃氣器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向社會公布的《貴州省燃氣器具銷售目錄》:
?。ㄒ唬┓蠂矣嘘P產品質量技術標準;
?。ǘ┙浄ǘz測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并有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標志;
?。ㄈ┢渖a或銷售單位能在銷售地向用戶提供售后服務。
對列入《貴州省燃氣器具銷售目錄》的燃氣器具不得以任何理由附加條件限制銷售。
發放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標志,只能按成本收取費用,禁止附加其他收費。
禁止偽造、倒賣和違法粘貼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標志。
第二十二條 燃氣器具應當由取得安裝資質證書的單位派員安裝,用戶不得自行接管安裝或改裝。
燃氣器具安裝單位不得為用戶安裝未列入《貴州省燃氣器具銷售目錄》的燃氣器具。
第四章 服務與使用
第二十三條 燃氣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細獾臍赓|和壓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ǘ┍WC安全穩定供氣,不得無故停止供氣;
?。ㄈ┳袷叵腊踩幎?,完善消防安全設施,并向用戶宣傳燃氣安全常識;
?。ㄋ模┎坏孟驘o燃氣資質證或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ㄎ澹┎坏脧娭朴脩舻街付ǖ攸c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
?。┡渲孟鄳挠嬃科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
?。ㄆ撸┤細饨灰滓苑ǘㄓ嬃繂挝挥嬃?,保證足量,并明示價格。
第二十四條 管道燃氣企業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镁芙^向供氣區域內符合供氣和用氣條件的用戶提供燃氣;
?。ǘ┰谝幎〞r限內為用戶安裝、改裝和維修管道及燃氣設施,并明碼標價,按規定計費;
?。ㄈ﹪栏駡绦薪浥鷾实娜細鈨r格,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ㄋ模┻M入居民住宅抄表、安裝、檢修燃氣設施、燃氣器具以及進行燃氣設施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佩戴標志。
第二十五條 燃氣企業應向用戶公布并履行服務承諾。
第二十六條 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建立燃氣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
第二十七條 管道燃氣企業因突發事故造成降壓供氣或者停止供氣,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用戶;因施工、檢修等原因停止供氣,應提前24小時公告用戶?!?/span>
第二十八條 管道燃氣用戶的室內管道、計量表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更新,由管道燃氣企業負責,所發生的費用由用戶承擔。
管道燃氣用戶室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管道燃氣企業負責維護更新,所發生的費用由管道燃氣企業承擔。
第二十九條 管道燃氣實行政府定價,其他燃氣實行市場調節價。
管道燃氣價格的制定和調整,須經聽證程序,并按價格管理權限審批。
禁止向擴大用氣量的管道燃氣用戶收取增容費。
禁止向瓶裝燃氣用戶收取開戶費。
第三十條 管道燃氣用戶需移動燃氣計量表及表前設施,以及安裝、改裝、拆遷用于經營的燃氣設施,應向管道燃氣企業提出申請,辦理相應手續。
管道燃氣用戶需安裝、改裝、拆遷家用燃氣設施,應委托具有資質的燃氣器具安裝單位或者燃氣企業實施。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话匆巹t使用燃氣;
?。ǘ┍I用或者轉供燃氣;
?。ㄈθ細怃撈考訜?;
?。ㄋ模┑构嗥垦b氣和傾倒燃氣殘液;
?。ㄎ澹┥米愿淖冧撈繖z驗標志和漆色;
?。┳孕胁鹦?、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燃氣設施;
?。ㄆ撸┢渌<肮舶踩挠脷庑袨?。
餐飲、娛樂等經營場所燃氣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十二條 管道燃氣用戶應當按規定交納燃氣費。逾期未交納的,管道燃氣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對生產經營性用戶每日按照所欠燃氣費的1%收取滯納金,對其他用戶每日按照所欠燃氣費的5‰收取滯納金;自催繳之日起30日內仍不繳納燃氣費的,管道燃氣企業可以對其終止供氣。
第三十三條 燃氣用戶有權對燃氣質量、計量、價格、服務等問題向燃氣供應企業查詢,也可向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價格和工商等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在接到投拆之日起15日內將查處情況告知投訴人。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 燃氣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對企業生產、經營安全負全面責任。
第三十五條 瓶裝燃氣企業除應遵守第二十三條規定外,還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⒉缓细竦娜妓撈刻峁┙o用戶;
?。ǘ闊o燃氣資質證或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代儲,代充燃氣;
?。ㄈ椴环蠂覙藴实娜細怃撈炕蛘叱^檢驗期限的燃氣鋼瓶,以及經檢驗不合格的燃氣鋼瓶充裝燃氣;
?。ㄋ模┯貌圮囍苯酉蜾撈砍溲b燃氣;
?。ㄎ澹┪闯槿≌婵占聪虺醮问褂没蛘咧匦聶z驗后的燃氣鋼瓶充裝燃氣;
?。┯萌細怃撈肯嗷マD充燃氣;
?。ㄆ撸┤細怃撈砍溲b前殘液量超出國家標準;
?。ò耍┢垦b燃氣未達到規定重量或過量充裝;
?。ň牛┵忎N無出廠檢驗合格證的燃氣。
第三十六條 燃氣企業的生產安全、技術和操作等從業人員以及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人員,應按照國家對特種從業人員的規定,取得從業人員崗位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七條 燃氣企業應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控,設置專職搶修隊伍,實行24小時安全值班制度。在燃氣設施公用部分所在地配齊相應的消防器材設施,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加強巡回檢查,并按規定定期檢修、更新燃氣設施和消防器材設施,排除事故隱患。
第三十八條 燃氣企業應定期對燃氣基礎設施及用戶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修和更新,向用戶發放燃氣安全使用手冊,并負責指導安全使用燃氣。對使用不當的,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勸阻、制止無效又不可能造成事故隱患的,燃氣企業有權中止供氣。
由于燃氣企業的責任,造成燃氣用戶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燃氣企業應當負責賠償。
第三十九條 運輸燃氣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并辦理準運手續。
第四十條 燃氣生產、儲存、輸配中所使用的鍋爐、儲罐、鋼瓶等壓力容器和安全附件,應經法定的壓力容器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一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國家規定的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堆放物品、傾倒垃圾、排放腐蝕性物品、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實施挖沙、采石、取土和停放、維修車輛等行為,不得進行影響或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和擅自涂改、覆蓋、轉移及拆除燃氣安全標志。確需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前15日內提出安全保護措施,取得燃氣企業的同意,并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燃氣設施的義務,如發現燃氣泄漏或者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環境污染等事故,有義務及時通知燃氣供應企業和安全管理、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
燃氣企業發現燃氣設施損壞以及燃氣泄漏等情況或者接到燃氣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報告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并按規定上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或責令停止,可并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改或拆除:
?。ㄒ唬┪唇浗ㄔO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建設燃氣工程的;
?。ǘ┤細夤こ涛唇浗ㄔO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ㄈ┬滦兔裼萌細馕唇浭〖壱陨辖ㄔO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鑒定,擅自投入使用的;
?。ㄋ模┪慈〉萌細馄髽I資質證,擅自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可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頒證單位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慈〉萌細饨洜I許可證或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證,擅自從事燃氣經營或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活動的;
?。ǘ┪唇浤陮徎蚰陮彶缓细竦?,從事燃氣經營或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活動的;
?。ㄈ┤細馄髽I及燃氣供應站(點)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ㄋ模╀N售未列入《貴州省燃氣器具銷售目錄》,且未貼置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標志的燃氣器具的;
?。ㄎ澹﹤卧?、倒賣和違法粘貼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標志的;
?。┫驘o燃氣資質證或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或代儲、代充燃氣的;
?。ㄆ撸o故停止管道供氣或拒絕向管道供氣區域內符合供氣和用氣條件的用戶提供燃氣的;
?。ò耍┫驍U大用氣量的管道燃氣用戶收取增容費或向瓶裝燃氣用戶收取開戶費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I用或者轉借燃氣的;
?。ǘ⒉缓细袢細怃撈刻峁┙o用戶的;
?。ㄈθ細怃撈考訜岬?;
?。ㄋ模┑构嗥垦b氣和傾倒燃氣殘液的;
?。ㄎ澹┳孕胁鹦?、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設施的;
?。﹤€人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
?。ㄆ撸橛脩舭惭b未列入《貴州省燃氣器具銷售目錄》的燃氣器具的。
第四十六條 擅自在國家規定的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實施影響或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或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或危害,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造成事故,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ㄒ唬┤細馐侵溉斯と細猓ú缓託猓?、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礦井瓦斯氣和新型民用燃氣等。
?。ǘ┤細庠O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計量等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ㄈ┤細馄骶呤侵甘褂萌細獾臓t灶、熱水器、沸水器、取暖器、鍋爐、空調器等器具。
?。ㄋ模┤細馄髽I是指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燃氣的企業,包括管道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企業。
?。ㄎ澹┤細夤こ淌侵腹艿廊細獾拈L輸管線及門站、市區管網干線、調壓站、液化石油氣儲罐站、燃氣, 充裝站、新型氣體燃料站和人工煤氣氣源廠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貴州省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2001年01月05日 實施日期:2001年03月01日 (地方法規)